【摘要】當前國際社會面臨傳統爭端解決機制失靈困境,各方對及時有效化解糾紛、維護正常國際秩序的需求愈發迫切。國際調解院創新構建開放包容架構,成員資格向所有國家及國際組織開放,調解服務不限于締約國,且與現有機制并行不悖;其調解過程充分尊重各方意愿,強調不干涉內政、自愿參與、可隨時撤回請求;調解目標聚焦靈活高效,通過多元化調解員隊伍、前置性預防機制、合理費用分擔及約束力和解協議等設計,推動實現從“對抗性司法”轉向“共識治理”。這一機制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和合共生”思想以及“天下無訟”理念,既回應發展中國家對公平爭端解決機制的需求,又展現中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國擔當,為動蕩變革期的世界提供和平解決爭端的新路徑。
【關鍵詞】國際調解院 爭端解決 調解 中國方案 【中圖分類號】D993 【文獻標識碼】A
國際調解院公約簽署儀式和首屆國際調解論壇于2025年5月30日在中國香港舉辦,33個創始成員國代表簽署《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并見證國際調解院官方網站正式上線。國際調解院是由中國牽頭、經各方共同協商建立的、以條約為基礎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致力于以和平友好方式解決爭議、處理分歧。國際調解院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新平臺,是對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和爭端解決方式的有益補充,生動詮釋“和合共生”的文明智慧,充分彰顯大國擔當。
時代呼喚國際爭端解決的良方
當今世界正處于動蕩變革期,地緣政治矛盾尖銳,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抬頭,發展赤字與不平等加劇,國際爭端層出不窮。各方對及時有效化解糾紛、維護正常國際秩序的需求愈發迫切。然而,國家之間,尤其是大國之間互信缺失,多邊主義機制受到沖擊、有效性下降;新興力量在既有國際機制中代表性不足,全球治理體系出現部分失靈。國際社會在爭端解決方面面臨嚴重的供需矛盾,亟需改革創新。
國際糾紛解決需求迫切。當前,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開。烏克蘭危機持續外溢,巴以沖突持續升級,一些國家直接或間接介入多場沖突。這既造成嚴重人道主義災難,又沖擊全球能源、糧食等重要物資供應。美國政府大幅提高進口關稅,導致貿易爭端數量激增,多邊貿易體系遭受嚴重影響。此外,技術脫鉤、制裁與反制裁引發的貿易投資糾紛、合同違約、不可抗力爭議、知識產權糾紛等矛盾有增無減;氣候融資分配、跨境環境影響、綠色技術轉讓等議題也存在分歧。國際社會迫切需要通過靈活有效的國際機制解決爭端,防止各類矛盾激化,促進世界和平、安全與發展。
國際爭端解決的公共產品供應不足。在國際調解院誕生之前,傳統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主要包括:解決聯合國會員國之間爭端的國際法院、專門處理海洋爭端的國際海洋法法庭,以及專門處理國家間貿易爭端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等。盡管這些機制在爭端解決實踐問題中發揮重要作用,但逐漸顯露出不少弊端,難以滿足有效化解糾紛、維護正常國際秩序的現實需要。具體表現為:一是處理糾紛的司法程序繁雜,案件審理平均耗時較長,費用較高。例如,國際法院程序平均耗時3—5年,WTO爭端解決程序平均耗時1.5—3年,投資仲裁平均耗時3—4年。訴訟中涉及的律師費、仲裁員費用、法官費用、機構費用、專家證人費用等,動輒數百至數千萬美元,有的甚至超過億元。①二是個別西方大國干預阻礙國際爭端解決機構正常運轉。以WTO為例,上訴機構是其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曾被視為多邊貿易體系的支柱。然而,自2019年12月起,由于美國持續阻撓任命新法官,上訴機構因缺乏法定人數而無法審理新案件。三是國際爭端裁決結果執行依賴于強國意愿。例如,國際法院的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上訴。如有當事國拒不履行判決所規定的義務,其他當事國只能訴諸聯合國安理會。安理會有權根據《聯合國憲章》對相關事項進行表決并通過決議。四是爭端解決方式有失公允,有時不但未能解決問題,反而加深國家間的裂痕。傳統爭端解決機構大多由一些西方國家發起建立,在司法實踐中利益偏向比較明顯,有時甚至淪為西方國家政治斗爭的工具,成為激化國家間矛盾和沖突的導火索。五是在預防糾紛和實現合作共贏方面作用有限。傳統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更多是事后介入糾紛,難以事先緩和爭端方之間的緊張關系,做到有效預防糾紛。這些機構通常采用訴訟或仲裁等對抗性手段解決糾紛,奉行“非此即彼、贏家通吃”的原則,缺乏對合作共贏、以友好方式解決糾紛的探索。
國際調解院:國際爭端解決的新平臺
中國牽頭成立的國際調解院,為構建多元化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提供新方案。按照《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相較于傳統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國際調解院呈現以下顯著特征。
組織架構顯示出高度的開放包容性。一是成員資格對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開放。《公約》在“成員資格”部分規定,“調解院應保持開放和包容性,所有國家及區域一體化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成員”。二是創始成員國資格開放,不限于2025年5月30日簽署《公約》的33個國家。“已簽署或認可《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的國家,如在本公約生效后五年內表示同意受本公約約束,則有權成為創始成員。其他國家如在本公約生效后兩年內表示同意受本公約約束,亦有權成為創始成員。”三是調解服務的對象不限于締約國,“如非締約國或國際組織希望將其爭議提交調解院,調解院也可根據理事會通過的相關規則為其提供調解服務”。四是提供的調解服務與其他國際爭端解決方式并行不悖,“本公約項下進行的調解不妨礙爭議各方通過其可利用的任何其他爭議解決機制解決其爭議的權利”。五是資金來源途徑多樣化。國際調解院的資金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締約國繳納的年度會費和調解院的收入,這是基本財政資源。另一個是自愿捐款。
調解過程充分尊重調解事項所涉各方的意愿。具體體現為:一是明確締約國沒有將特定爭議提交國際調解院進行調解的義務。二是調解員無權將解決方案強加給各爭議方。“調解”是指爭議各方以自愿為基礎,在一名或多名可促進爭議各方解決問題但無權對其強加解決辦法的第三人(調解員)的協助下,設法達成各方都可接受且友好的解決方案的過程。三是強調不干涉內政原則,調解的方式由當事方自由選擇。國際調解院及其締約國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平等,不干涉各國內政,并致力于國際法治;確保爭議解決中的意思自治和方式的自由選擇。四是對于當事國認為敏感的問題,或未經爭議涉及到的所有國家的同意,不提供調解服務,“如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海洋權益或該國認為不適合訴諸調解的其他問題的爭議,調解院不得就該類爭議向該國提供調解服務”。五是有關國家提出調解請求后,可隨時撤回該請求,“除非爭議各方另有約定或任何適用的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爭議一方可在調解程序中隨時單方面撤回調解同意”。六是關于不考慮提交國際調解院的爭議事項,締約國可充分保留意見,“一國可在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其后任何時候,就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所列爭議中其不考慮提交調解院的一類或數類爭議通知保存機關。保存機關應立即將此通知轉發給所有締約國”。七是締約國可提出對公約的修正案,“任何締約國均可向秘書長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秘書長應立即將所提修正案通知各締約國”。八是締約國可就本國非單一法律制度特別作出聲明,并可隨時予以修正,“一國如擁有兩個或者多個領土單位,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涉事項適用不同法律制度的,可在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者加入時聲明本公約延伸適用于本國的全部領土單位或者僅適用于其中的一個或者數個領土單位,并可隨時通過提出另一聲明修正其所作的聲明”。
調解目標旨在靈活、高效地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強調,要“確保公正、中立、公平的環境,促進通過調解靈活高效地和平解決爭議”。為此,作出以下規定:一是構建多元化調解員隊伍,這為公正有效開展調解服務奠定基礎。國際調解院設有兩個調解員名單,即國家間調解員名單和一般調解員名單。另外,國際調解院還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特別調解員名單。創始成員國、一般締約國和理事會都可以指派調解員。《公約》對調解員,尤其是國家間調解員的素質提出明確要求,“指派列入調解員名單的人員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在法律、商業、工業或金融等專業領域具有公認的能力,可被信賴開展調解”。二是調解活動前置,國際調解院開展的調解活動并不僅限于爭端發生之后,也可預防爭端發生。三是調解費用設置在合理限度之內,由各當事方分擔。四是調解和解協議具有約束力。“爭議各方之間正式達成的任何和解協議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各方應善意履行。爭議各方簽署和解協議,即為同意該和解協議可作為其是由調解所產生的證據,并可據此根據可適用的法律尋求救濟。”爭議各方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而達成的和解協議“可由締約國根據其可適用的法律予以執行。”五是賦予國際調解院及其官員、調解員和調解程序參與人等享有一定特權和豁免,這為調解服務的開展提供極大便利。六是規定解決爭議作出決策時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有利于爭端的有效解決。
功能多元,注重為發展中國家服務,并著眼未來進行調解能力建設。一是國際調解院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不僅是為解決國際爭議提供調解服務,而且包括推廣調解在爭議解決中的應用,培育調解文化,探索和推廣最佳調解實踐;組織有關調解的國際、區域、國家及地方的論壇及會議,構建交流和信息共享平臺;促進調解領域的能力建設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合作與交流。二是與傳統國際爭端調解機制不同的是,國際調解院特別強調為發展中國家服務。國際調解院的功能包括促進調解領域的能力建設合作,認識到并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要。三是強調調解能力建設是關鍵。《公約》第八章就國際調解院的能力建設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調解院應在資源允許情況下開展并加強能力建設活動。在開展能力建設活動時,調解院可與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實體協調合作。秘書處應編制促進能力建設的年度工作計劃,交由理事會審議和批準。秘書處還可提議并經理事會批準實施一項調解獎學金計劃,促進青年專業人員和外交官的培訓和能力建設。”為做好能力建設,國際調解院設立能力建設委員會。該委員會在理事會的總體指導下開展工作,并由秘書處提供行政支持。委員會的任務是就能力建設活動的策略和優先事項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此外,國際調解院設立調解基金以推廣和鼓勵使用調解,并加強能力建設。該基金由捐款構成,根據理事會通過的財務條例或規則進行管理。
國際爭端解決新機制體現中國智慧和大國擔當
國際調解院的成立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和合共生”思想以及“天下無訟”理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有著5000多年歷史的中華文明,始終崇尚和平,和平、和睦、和諧的追求深深植根于中華民族的精神世界之中,深深溶化在中國人民的血脈之中。”②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和合共生”思想源遠流長、內涵豐富,其強調不同事物、不同主體之間通過和諧相處、相互融合、協同合作,實現共同生存、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狀態。中國古代儒家思想家提出“和為貴”“君子和而不同”“萬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強調人際、社會、國家間的和諧共處與包容。道家提出“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思想,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尊重自然規律。“和合共生”思想的精髓可概括為:承認差異是前提,世界是多元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尋求和諧是目標,在差異中尋求平衡、協調、穩定;合作是途徑,通過交流互鑒、優勢互補、協同行動來化解矛盾、創造價值;實現共同發展是結果,最終目標是所有相關方都能從中獲益,實現可持續發展。“天下無訟”理念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主張通過道德教化、社會調解和良善治理預防和化解糾紛,最終實現社會無需訴訟、百姓和諧無爭的理想狀態。其充分體現儒家“以和為貴”的價值觀,是中國古代“德主刑輔”治理思想的集中表達。中國古代重視調解,家族長老、鄉紳、行會首領等依據“禮”和鄉規民約調解糾紛;官員在訴訟受理前或審理中優先調解,以“息訟”為考核政績標準;調解注重人情事理與社會和諧,不拘泥法律條文。這兩種思想超越對抗性思維、著眼于長遠整體利益,為處理復雜國際關系、應對全球性挑戰、促進人類社會和平與發展提供思想指引。國際調解院的高度開放性、靈活性、包容性,以及重視糾紛預防與和諧關系建構等特點,均體現中國智慧。
國際調解院的成立充分展示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價值追求與擔當精神。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為世界謀大同,是中國共產黨的價值追求。中國共產黨從人民中走來、依靠人民發展壯大,既有深厚人民情懷,又心懷世界人民;不僅愿為中國人民謀幸福,而且愿為世界謀大同。當前,世界正處于動蕩變革期,各種矛盾糾紛交織,國際爭端解決公共產品供應不足,中國牽頭成立國際調解院,為解決國際爭端提供新平臺。中國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始終堅定奉行多邊主義,敦促各國遵守共同制定的國際規則,堅持大小國家一律平等,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際上的事應該由大家共同商量著辦,世界前途命運應該由各國共同掌握。世界要公道,不要霸道。大國要有大國的樣子,要展現更多責任擔當。”③國際調解是國際法規定的爭端解決方式之一,與談判、調查、調停、仲裁、司法等并列為主要方法,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位于訴訟和仲裁之后,特別是在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院設立之后,調解成為爭端解決的輔助手段。④中國基于《聯合國憲章》,奉行多邊主義,聯合志同道合國家探索新形勢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之道,致力于以和平方式處理分歧、以對話協商解決爭端、以互利互惠摒棄零和博弈,回應國際社會對和平安全、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強烈訴求。中國積極與世界分享治國理政經驗,努力與各國共建“美美與共”的美好世界。
國際調解院的成立也是中國將國內法治治理經驗向國際推廣的嘗試。眾所周知,“六尺巷”的故事是中國古代以謙讓方式解決糾紛的典范。中國將“六尺巷”包含的文化內涵與和諧司法理念融合,結合社會治理實際,形成獨特的司法調解實踐。例如,安徽省桐城市通過“新時代六尺巷工作法”調解群眾矛盾、推進社會治理。“六尺巷調解法”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其他地方政府紛紛效仿學習。⑤在我國,人民調解制度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中具有基礎性作用。我國政府將國內經過多年摸索、較為成熟的調解實踐運用到國際事務中,為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糾紛探索新路徑。近年來,中國國際調解的成功實踐為成立國際調解院奠定基礎。例如,2023年3月,中國、沙特、伊朗三方發布聯合聲明,沙特和伊朗同意恢復雙方外交關系。這些成功的調解實踐印證,中國始終是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中國牽頭成立的國際調解院必將有利于國際爭端化解,為動蕩不安的世界帶來和平希望。
總之,國際調解院不搞強制裁決,而是提供中立平臺,尊重各方合理關切,追求互利共贏,堅持自愿參與、平等決策、共同受益。作為全球首個政府間調解組織,其成立標志著國際爭端解決從“對抗性司法”向“共識治理”的轉型,為解決國際爭端貢獻中國智慧,體現大國擔當。展望未來,國際調解院必將助力國際調解文化的培養與推廣,促進國際爭議友好解決,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重要貢獻。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項目編號:20&ZD206)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漆彤:《國際調解院成立的時代背景與全球意義》,《國家治理》,2025年第12期。
②胡澤曦、屈佩:《從“和平共處”到“和合共生”》,《人民日報》,2024年11月10日。
③《習近平在博鰲亞洲論壇2021年年會開幕式上發表主旨演講 倡議亞洲和世界各國回應時代呼喚,攜手共克疫情,加強全球治理,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朝著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方向不斷邁進》,新華網,2021年4月20日。
④許軍珂、王曉杰:《國際調解院:國際爭端解決的新平臺》,《中國高校社會科學》,2023年第5期。
⑤張躍:《“六尺巷調解法”的價值導向、功能邏輯和應用路徑》,《人民法院報》,2025年2月21日。
責編/孫渴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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